伙伴倡自強(ESR)
民政事務總署的「伙伴倡自強」社區協作計劃向合資格機構提供種子基金,用以成立或擴展社企。受計劃資助的社企須為弱勢社羣提供就業機會,及/或提供切合他們特殊需要的產品/服務,以協助他們自力更生和有效地融入社會,社企並且須於資助期滿後持續營運。
每項核准社企計劃最高可獲得300萬元的撥款,資助期最長為三年。撥款可用以支付開業的資本開支及不多於三年的營運開支。
申請資格:
慈善機構(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取得豁免繳稅資格)
申請機構必須為:
- 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(如前《公司條例》(第32章)/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 、《社團條例》(第151章)等法例)註冊的組織;及
- 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。
非第88條機構
未有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亦可遞交申請,但有關申請機構必須為非牟利機構或社會企業,並且︰
- 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的團體或有限公司;以及
- 具備最少一年從事非牟利活動紀錄;或具備最少一年營運社企(雛型項目也可)經驗。
*現正或即將接受政府其他資助計劃撥款的服務或活動項目,一般
不會獲得考慮。
優先考慮項目:
如社企項目具備但不限於以下特點,其申請可獲優先考慮 :
- 弱勢社群的長處
- 為社會帶來顯著效益
- 跨界別合作
- 社企間的協同效應
- 地區為本模式
- 具額外效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