伙伴倡自強(ESR)

民政事務總署的「伙伴倡自強」社區協作計劃向合資格機構提供種子基金,用以成立或擴展社企。受計劃資助的社企須為弱勢社羣提供就業機會,及/或提供切合他們特殊需要的產品/服務,以協助他們自力更生和有效地融入社會,社企並且須於資助期滿後持續營運。

每項核准社企計劃最高可獲得300萬元的撥款,資助期最長為三年。撥款可用以支付開業的資本開支及不多於三年的營運開支。


資助金額:

最高300萬港元

資助比例:

1:1 (政府:企業/機構)

每宗申請:

不設資助額下限

申請資格:

慈善機構(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取得豁免繳稅資格)

申請機構必須為:
  1. 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(如前《公司條例》(第32章)/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 、《社團條例》(第151章)等法例)註冊的組織;及
  2. 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。

非第88條機構

未有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亦可遞交申請,但有關申請機構必須為非牟利機構或社會企業,並且︰
  1. 已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註冊的團體或有限公司;以及
  2. 具備最少一年從事非牟利活動紀錄;或具備最少一年營運社企(雛型項目也可)經驗。
*現正或即將接受政府其他資助計劃撥款的服務或活動項目,一般不會獲得考慮。

優先考慮項目:

如社企項目具備但不限於以下特點,其申請可獲優先考慮 :
  1. 弱勢社群的長處
  2. 為社會帶來顯著效益
  3. 跨界別合作
  4. 社企間的協同效應
  5. 地區為本模式
  6. 具額外效益